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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村**号。1996年12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9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K****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从本市玉城街道仓坑村往后湾村方向行驶,途经后湾村长连海鲜楼前路段时,因超车碰撞同向由胡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接处警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送往医院抽血检测,并将其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次日凌晨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一方已向胡智明赔偿了相关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照片、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归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法制观念淡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玲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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