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村**号。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12月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罚款2500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于2020年9月18日被龙港市公安局罚款341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6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mg/100ml)驾驶浙C86****小型轿车从龙港市小包装工业区出发沿彩虹大道自北向南行驶。当天21时49分许,其驾驶车辆行驶至龙港市世纪大道与彩虹大道路口时,碰撞由王某某驾驶的浙F5U****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龙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未调解。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现场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陈上东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证暂扣期间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文军
2021年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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