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9********,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现住海南省三亚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琼BH****的摩托车,途经凤上村路段时与车牌号为琼B7****的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4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查获照片、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张文峰
检察官助理:许敏敏
书 记 员:梁露丹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住海南省三亚市**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8876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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