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Z1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乡**村**组**号,现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琼BD****号小型轿车,自陵水县英州镇田仔乡方向往陵水县英州镇“英州宾馆”方向行驶,途经陵水县英州镇“英州中队”前路段处,被正在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飞
检察官助理:任龙飞
书 记 员:符万森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陵水县**镇**村,联系电话1525752****;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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