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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二部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4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3时0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F*****的小型轿车,途经海盐县**街道**路**酒店门口路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隔离护栏及车辆损坏。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mg/ml。经事故调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警情详情及卷宗、酒安5000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抄件)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

5.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6.海盐县公安局监控视频录像及视频监控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印珊丽

                             检察官助理:楚记龙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海盐县**街道**路**号。

    2.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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