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2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1198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乡**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5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时4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67****号牌小型面包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坪山区江岭路往赤坳方向路段时,车头与由黄某甲停靠在该路段的川CF****号车左侧发生碰撞后,碰撞后粤B67****号车继续往前,又与由吴某某停靠在路旁的湘L6****号车车尾发生碰撞,碰撞后湘L6****号车往前,与由黄某乙停放在该路段的粤BZ****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四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对留在现场的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另经鉴定,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4.13mg/100ml。经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甲、吴某某、黄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吴某某、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中一鉴【2020】毒(2)鉴字第1663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四车部分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硕扬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保证人张某乙,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