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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1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FN****号牌小型汽车搭载牛某某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振明路金安路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民警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光明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5.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诗祺

2020713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89****6372,保证人曹某某联系电话为133****5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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