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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20〕Z9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工作单位深圳市**公司,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山市**小区**街**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两个朋友在龙华区**大道**火锅店吃饭喝酒。当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粤B******号牌机动车从**火锅店出发准备回家,行驶至龙华区民治大道工业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38.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身份材料、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表,行驶证信息、驾驶证信息,行车轨迹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现场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高博

检察官助理:杨舒媛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联系电话158*******。

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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