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镇***村*排。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2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6时31分,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号为豫H*****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温县紫黄路番田镇殷庄村口南路段时,发现交警查车,遂与副驾驶人交换位置,逃避交警检查。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案情,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改成
检察官助理:王亚楠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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