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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咸安区****号,2011年12月7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15日、2018年1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盛某某等人在咸安区文笔路**餐馆吃饭,张某某喝了大约一瓶啤酒,后驾驶鄂L*****小型汽车从文笔路往鱼水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咸安区永安大道与桂花北路交叉路口的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血样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广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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