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户籍所在地崇阳县**镇**路**号,住崇阳县**镇**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鄂LE****的轻型普通货车在崇阳县天城镇电力大道锦阳国际小区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邓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明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崇阳县**镇**路**巷**号,联系电话13886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抽血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