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组,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0时0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F****2号白色奇瑞牌小型汽车,沿马影河大道,由兴三路向兴七路方向行驶至马影河大道兴三路至兴七路路段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使用酒精检测仪对张某某进行检测,其结果为115mg/100ml,后经抽血取样送检,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3.30mg/lOO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呼气酒精检测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抽血、呼气照片及视频资料;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卓

检察官助理程露

2020年12月2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宿舍联系电话1807115****;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