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7********,土家族,高中文化,系武汉**劳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现住武汉市蔡甸区**路**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酒后驾驶车牌为鄂Q****5号白色**牌小型汽车,沿本辖区碧湖路,由三角湖路向车城西路方向行驶至碧湖路碧湖桥时,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送至汉阳医院抽血。后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4.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测现场照片、抽血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车辆拓印凭证、保险单、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返还通知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 证人牟某某的证言;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三真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XZ2764号”鉴定意见;4.查获现场视频、检测现场视频、抽血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珣
检察官助理:刘启涛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电话13033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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