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电焊工,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由石佛寺镇往大金镇方向行驶,当其驾车(鄂J****3)小型客车行至武穴市大金镇品高花园路段时,被正在此路段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器测试,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醉酒驾驶,被民警带至大金镇卫生院进行抽血采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检测, 被告人张某甲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83.03mg/100ml。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驾驶证、车辆查询信息、到案情况、前科查询、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4.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5.现场照片及现场勘验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萍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09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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