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7********,汉族,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市,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市**镇**村**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鄂AJ****小型普通客车,从**市**镇**村出发前往**镇**村,沿S106省道行驶至**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现场吹气式酒精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昌琼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市**镇**村**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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