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住石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鄂D****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石首市高基庙镇前往石首市城区。当车行驶至高基庙镇如意米厂门前路段时,因张某某观察不力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鄂D****2号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民警赶赴现场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在医院依法提取其血液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92.4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对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已与鄂D****2号小轿车司机李某某达成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取得李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当事人亲笔陈述、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3.检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4.抽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斌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86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