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65********,汉族,高中文化,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黄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犯罪经历:无。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4时28分,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黄梅县**镇**村**组其家中出发,沿**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黄梅县**镇**村交叉路口时,被正在进行交通整治的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mg/100ml。为进一步确定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带至黄梅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检测,2020年9月23日,经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张某某被提取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3.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盗抢查询记录、车辆照片等书证;2、检查、提取笔录;3、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浔南司[2020]毒物鉴字第03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承全
(院印)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黄梅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476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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