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0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同事谭某某、梁某某在涟源市芙蓉广场附近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张某某与其朋友各用一次性杯子喝了一杯白酒。饭后,谭某某、梁某某走路回家了,张某某驾驶湘A35CX6小型轿车在其岳母家接到两个孩子后从芙蓉南路往涟水名城方向行驶,途经涟源市芙蓉北路六亩塘派出所门口公路地段时被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1.19mg/100mL。
2019年12月5日21时许,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涟源市六亩塘镇芙蓉北路六亩塘派出所门口公路地段将被告人张某某查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书;3.血样提取笔录;4.证人谭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正清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3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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