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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16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3时33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桂K9****号牌两轮摩托车从湛江市麻章区**村大排档往**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湛江市麻章区**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章大队的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张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浓度检验,检验测试结果为81.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怀智

检察官助理:李立嵩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787618****。

2.案卷材料叁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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