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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21980********,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滨州市**机械厂销售科科长,住滨州市滨城区**路**号**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滨州市滨城区**路**路路口以东约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视听资料;3、鉴定意见;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洪臻

检察官助理:薄纯霞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滨州市滨城区**办事处**村,联系方式1895437****;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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