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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86********,汉族,本科文化,系**营销顾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栋**单元**层**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38***号小型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武威路由北向东右转弯行驶至与建西东路交叉口时,与陈某某驾驶的甘AD8***号出租车发生碰撞事故。经司法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18.84mg/100ml,属醉酒。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对陈某某驾驶的车辆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艳

     书记员:张欢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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