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76********,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陇西县人,现住陇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7日22时30分,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甘J*****号小型轿车在陇西县巩昌镇药都大道旁一心村田家池社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李家龙宫东侧时,将行人许某某碰撞,致许某某受伤,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4.47mg/100ml,张某某提出复检申请后,经甘肃省三联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张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02.66mg/100ml。经鉴定,许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张某某已赔偿许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新文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9326****);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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