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神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6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乡**村**号,农民。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红色三轮车(属低速机动车范围)在榆中县沿榆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陈家庄十社路口路段时与被害人崔某某驾驶的甘A*****号出租车相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1.1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娅妮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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