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291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住白城市洮北区***路*号楼*单元*楼中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1时许,张淞驾驶吉E****5号小型轿车在白城市**门前与崔某某驾驶的吉G****8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淞血液酒精含量为24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酒精含量为243.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微
检察官助理:马士强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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