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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LU****白色“江淮”牌小型轿车自北向南行驶至砀山县程庄镇石楼村处,被砀山县公安局交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砀山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2.9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张某某于2020年6月7日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信芳芳

检察官助理:王锐栋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砀山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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