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街**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2时,被告人张某某在礼县**店与朋友饮酒后,驾驶甘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礼县**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临工牌轮胎式装载机发生碰撞,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失控并与正常行驶的甘K*****号大力牌重型非载货转向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接警后,于当晚将张某某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24.76mg/100ml。经甘肃天辰司法鉴定所鉴定:临工牌轮胎式装载机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介于21.5-22.4km/h之间;甘EF0651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介于134.2-135.1km/h之间;甘K29887号大力牌重型非载货转向作业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介于28.3-29.5km/h之间。礼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驾驶员雒某某、张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将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婷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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