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3198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越野客车从南平市建阳区水吉镇**村**建盏厂出发,往**村**汽车美容中心方向行驶,行驶至**村通达汽车修理厂路段时,车辆在调头过程中撞倒一辆停放在路边空地上的闽******号二轮摩托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张某某带至水吉镇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8.5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魏某某、韩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二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魏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判处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丽双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