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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住福建省尤溪县**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6日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和同年3月13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在尤溪县**村**号家中吃饭时喝了些酒。同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已报废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城镇解建村往西城镇潘山十字路口方向行驶,到达潘山十字路口附近的潘山社区卫生室后被民警查获。同日23时00分,被告人张某甲在尤溪县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同年7月25日,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委托书、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无证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尤溪县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调查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6刑初**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闽晟蓝司鉴所[2019]醇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驾驶已报废的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文

检察员:邱玉清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59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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