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62********,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在屏南县**乡**村**号,住屏南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从屏南县屏城乡后龙村出发往屏南县古峰镇方向行驶,途经屏南县古峰镇南洋路136号门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屏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张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02mg/100ml。随后,民警将张某某带往屏南县医院,由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以送检。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90.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个人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4.屏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博锴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住屏南县**乡**村**号,联系方式1839644****。
2.案卷壹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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