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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41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镇**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上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瞄准器等配件,在其位于德化县**镇**村**号的家中,使用切割机进行切割、拼装制作成一把自制枪支。2020年7月27日该枪状物被德化县公安局查获。经泉州市公安局物证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制造的自制枪支系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查询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带侦查人员提取非法制造的枪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的幅度内进行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童其倡

检察官助理 邱巧梅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7750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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