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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现住址福建省武平县**街道**路**号*******栋**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1时0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闽FUW***号二轮摩托车途经武平县**街道**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6.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全国被盗抢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3.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笔录、血样提取提取登记表等勘验、检查笔录;5.查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善泉

2020年8月27日

书记员:李秀英

附:1.被告人张某某福建省武平县**街道**路**号*******栋*梯***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张某某预缴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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