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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均为福安市**镇**路**号。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1月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月17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6日15时2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系报废车辆)从福安市城阳镇岩湖坂沿国道104线往湖塘坂方向行驶,行经国道104线2112KM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闽******-9号二轮摩托车;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吹气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闽鼎[2019]毒检字第Z2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执法记录视频、吹气、抽血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路**号;联系方式:1395940****.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1册,检察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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