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13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72********,汉族,文盲,浙江新益智能驱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汉阴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绍兴市上虞区盖北化工园区东进河路与朝阳一路路段处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报告;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血视频、现场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跃忠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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