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公诉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3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1月15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黑E****9号小型汽车在绥化市北林区弘坤玉龙城东侧人行道上行驶,被正在夜查的执勤交警查获。经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接受刑事案件 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的户籍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连生
2019年1月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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