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聊城市茌平区乐平镇张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至聊城市茌平区朝阳街**路交叉路口时,因醉酒驾车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交警查获。经检测,在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冰
检察官助理:徐建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聊城市茌平区乐平镇张小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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