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7101988********,汉族,大学文化,系**员工,暂住苏州市工业园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街**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小区的朋友曾某某家吃饭喝酒后,独自驾驶苏E3****小型普通客车从**小区出发沿白塘路、南施街、现代大道行驶准备回单位,行驶至现代大道与星湖街路口在左转弯车道等红灯时睡着,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2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成威
2020年5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方式:1589540****)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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