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现住莒南县**路街道**村。于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1时15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莒南县**镇**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醇检验报告;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58965****)。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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