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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2103231974********,满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营口市西市区**路**号楼**单元**号(户籍地盘锦市大洼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辽L****9小型轿车沿营口市西市区得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兴大街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捕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娄立

检察官助理:董楠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贰册。

3. 光盘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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