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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63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镇**村**号,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园**号楼**单元,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1时5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陕J****4号黄色帝豪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柳雪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鉴定,张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0.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返还凭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常规检验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君茹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于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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