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73********,汉族,初中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住鄠邑区**街**村**组。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21时55分,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5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余沣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余下茶铺什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67.0mg/100ml,后经对其血液进行检测,血醇浓度为156.3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查获照片。
本院认为,嫌疑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或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博洋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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