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2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QP****号红色雪佛兰牌轿车行驶至河南省西平县柏亭街道办事处汤买赵路北段时,被西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了血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1.0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党员信息查询证明、查获经过、酒精吹测仪吹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及认罪认罚承诺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西平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光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西平县**街道办事处**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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