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村,现住河南省许昌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河南三兵律师事务所李刃律师。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豫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当其沿许昌市建安区魏风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瑞丰苑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167mg/100ml。后经许昌市建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9.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挥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梦梦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