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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河南省南召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召县白土岗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赣州市章贡区***大道“****”足浴店出发,当车辆行驶至****小区东侧大门门前路段时,被告人张某某将车辆停在此处,并趴在方向盘上睡觉。当日3时许,民警接路人报警后到达现场处置,将浑身酒气的被告人张某某带至赣南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从被告人张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04.1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等: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4.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赣逢

 2020723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有限公司宿舍,联系电话189********。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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