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辉南县**镇**村**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吉EJ****号黑色小型轿车,沿辉南县朝阳镇三百货附近行驶至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架桥时,被辉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65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劣迹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晓雯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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