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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辽宁省台安县,户籍所在地同出生地,现住台安县桑林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辽******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台安县**小区内道路上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小区内**号楼东侧路口时,与王某某驾驶的辽******号“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随即张某某驾车将王某某送至台安县恩良医院进行救治,后王某某妻子张某甲报警。民警赶到恩良医院后立即对张某某进行静脉血采集。经台安县恩良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5.1mg/100ml。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一寸免冠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受案登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驾驶资格证查询、车辆查询、户籍证明、保险单;

2.证人王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台安县恩良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安  媛

检察官助理:梁  鹂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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