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85********,满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现住北镇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0时许,韦某某驾驶辽G****2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黑山县县医院北侧路西时,与同向在前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辽G****2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经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两次平均值为103mg/100ml。经黑山县交警大队认定,韦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传唤至黑山县交警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韦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绍 凯
检察官助理:樊佳茵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9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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