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住辽源市西安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18时5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吉D*****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九开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建国村大桥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93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波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辽源市西安区**乡**村**组家中;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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