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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13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21989********,汉族,专科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8日20时1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A4S***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郑牟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汽南门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93.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 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斌

检察官助理:张世梅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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