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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88********,汉族,中专文化,广东**装饰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西省九江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乡**村**号,现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1****号牌机动车,从重庆市南川区锦辉雅居附近行驶至本区金科世界城至龙济小区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被害人吴某某停靠在该公路边的渝GP****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局部受损,张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227.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害人吴某某报警而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与吴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且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渝公鉴(乙醇)〔2019〕37928号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现场辨认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街面监控视频;8.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立江

          检察官助理:李佳鸿、杨彬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川区**小区**栋**单元**号家中,联系电话18024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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