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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11月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5月9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A****的小型轿车沿重庆市合川区嘉滨路、杨柳街、东渡大桥行驶。当该车行驶至东渡大桥钓鱼城大道桥头处时,被在此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对张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将其送至合川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张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

2.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乙醇检验报告;

4. 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生龙村2组8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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